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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执行异议律师排名
案例一
法官堵被窝强制执行物业费,16人被司法拘留
2005年10月30日,北京朝阳法院98名执行法官和法警兵分6路前往欧陆经典、芍药居等13个小区,采取“堵被窝”方式对57户长年拒交物业费的业主进行强制执行,对16人进行了司法拘留。
据悉,被执行人均是长时间不交纳物业费,并在物业起诉、法院判决生效的情况下仍不履行的业主。
朝阳法院执行庭副庭长汪冬介绍,共对12名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和4名妨碍公务人员处以15天司法拘留,并处1000元罚款的处罚。另有10名业主主动交纳了物业费,合计1.7万元,其中7人由于拖欠时间过长而被处以1000元罚款。
案例二
业主因房屋质量问题拒缴物业费,
案情:王某买了一套房,后来以所购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及物业公司未尽到物业关系服务为由,拒缴物业服务费。物业公司起诉到法院。
判决结果:物业公司胜诉。
法院认定:法院审理认为,物业公司与王某之间是物业服务关系,而开发商与王某之间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物业公司与开发商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如果房子存在质量问题,应该找开发商,而不是物业公司。不能将对开发商的不满,转嫁到物业公司身上,并以此拒缴物业费。
案例三
业主因财物被盗拒缴物业费,
案情:一位业主被偷了辆摩托车,次年起就拒缴物业费。物业公司把这位业主起诉到了法院,要求支付物业费3518元,并缴纳日千分之二滞纳金及1000元维权费用。
判决结果:判决业主支付物业费,但无需交滞纳金和维权费。
法院认定:业主要求物业公司赔偿摩托车被偷的损失,这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而本案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是针对整个小区的全体业主,个别业主的特殊抗辩不代表全体业主的意见,所以法院认定业主仍需缴纳物业费。摩托车被盗一事业主可另案起诉。
另外,虽然物业服务合同中对滞纳金及维权费用均做出了约定,但业主不交物业费,是因为与物业公司之间存在相关的纠纷没处理所致,所以物业公司主张的滞纳金及维权费用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四
业主因小区内存在较多违法建筑
以物业公司未尽到管理义务为由拒缴物业费
案情:张某起初是按时交物业费的。但后来小区里的阳光房越建越多,他多次向物业公司反映无果,就不交物业费了。物业公司起诉到法院。
判决结果:物业公司胜诉。
法院认定:物业公司按合同约定,有义务制止业主搭建违法建筑,并上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但物业公司并无任何行政强制权,物业公司自己无法对违建拆除。所以只要物业公司对违建业主提出过制止要求,并及时上报行政部门,就已经尽到义务。业主不得以此拒缴物业费。
案例五
滞纳金总额已经超过物业费30%
案情:潘某实际欠缴物业公司物业费10991.64元,能耗费1099.16元。现物业公司起诉到法院,不仅要求偿还物业费等,还得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5041.10元。
判决结果:物业费、能耗费如数缴纳;违约金调整到3500元。
法院认定:由于涉案物业费拖欠较久,违约金总额明显过高,已达诉讼标的的41.69%,法院酌情降低。
案例六
男子拖欠物业费后举家搬迁
买机票被拦截才知上了黑名单
2009年6月,何某因拖欠物业费被某物业公司诉至武汉仲裁委员会。2010年2月,仲裁委裁决何某及其女连带支付某物业公司物业费、滞纳金、仲裁费共计2.3万余元。
裁决生效后,何某未予理会。同年6月,该物业公司向江夏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何某先以各种理由推脱,后对法官打来的电话置之不理,竟搬离原住所,不知去向。经调查,何某及其女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遂搁置5年。
今年1月16日,江夏区法院依法将何某及其女纳入最高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联合有关部门对其实施信用惩戒。
1月23日,何某在购买机票时,被民航系统拦截下来,被告知因被列入失信名单无法订票。何某立即与法官联系,表示愿付清所欠物业费用,希望法院尽快取消其失信信息。1月26日,何某主动向法院缴纳了所有款项。
案例七
拒缴物业费,养老金账户被冻结
家住国信馨园小区的王先生因拖欠物业费7040元,且二次拒收法院传票。法院判决生效后,王先生拒不理会,法院遂采取强制措施,冻结了王先生的养老金账户。
11日,记者陪同王先生和邱女士再次来到汉阳区法院。执行法官毛创军强调,冻结养老金账户是合法的。据她介绍,对于这类民事案件,法院判决被告败诉后,执行法官会搜集被告人的财产线索,包括房产、存款、车辆和工商营业执照等,一旦发现足够支付案件标的额的银行账户,法院就可以将其冻结。
由于该案件的标的额是6458.99元,外加50元执行费,所以法院冻结了他的养老金账户。“王先生除了养老金还有其他经济来源,法院并未全部冻结。只要他在10天内缴清欠款,我们马上就可以解冻他的账户。”
王先生表示,愿意缴清拖欠的物业费和违约金,对于自己不懂法造成的严重后果也深感懊悔。
案例八
去年物业费没交,今年贷款批不了!
宁波的李先生最近申请的一笔消费信用贷款被银行驳回,业务经理告诉他,他在央行的信用记录完全没有问题,但是有一笔去年的物业费没有结清,在银行数据库里有个小污点,因此他只能办理抵押贷款,无法申请信用贷款。
李先生不想交物业费有他自己的原因,去年他发现刚住进没两年的房子出现了细微的裂缝,和物业沟通无果后,一气之下他拒绝交物业费。
宁波的李先生就属于收到律师函之后也没有上心的,结果失信信息被录入到汇法信用生态圈,接下来与他打交道的银行刚好用到了这个数据库,导致他申请的信用贷
法律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法规
《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第四十二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缴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第六十七条: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其他法规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二十条 业主拒付物业服务费,不缴存专项维修资金以及实施其他损害业主共同权益行为的,业主大会可以在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对其共同管理权的行使予以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
上海宝山区执行异议律师
针对发生了工伤事故如何维权的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
首先,我们要搞清楚什么是工伤,工伤是指员工在工作中或者从事与工作相关的工作时受到不良因素的伤害以及职业危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违法犯罪伤亡、醉酒伤亡、自杀等情形无法视为工伤。如果您不是上述三种情况,那么基本可以认为可以是工伤。
其次,发生工伤以后,首先保持冷静,积极与各方沟通。处理起来主要有以下几步。
一是,积极学习了解有关法律法规,收集材料做好工伤认定前的准备工作。
二是,对工伤认定有异议的,及时进行申诉。
三是,在康复后,若有残疾影响生活学习的,及时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鉴定。主要是功能障碍及自理障碍方面。
最后,如果对鉴定结果有异议,可以在15日内向省级劳动部门重新鉴定。必要时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上海执行异议律师报价
民事案件律师收费标准
一、计件收费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2500-10000元/件。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根据诉讼标的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收费:
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6-8%,收费不足2500元的,可按2500元收取。
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含50万元):5-6%
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100万元):4-5%
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含500万元):3-4%
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2-3%
1000万元以上:1-2%
二、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代理民事诉讼以及代理民事诉讼案件的申诉,其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律师事务所可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案件难易程度,律师社会信誉、服务能力、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以及委托人的支付能力等,在规定的范围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数额。收费标准,为诉讼案件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
三、单独代理二审、再审、执行案件的,按照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执行。同一律师事务所曾代理前一阶段的,后一阶段起诉讼代理收费标准按不高于前一阶段收费标准的70%执行。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按照一审诉讼案件收费标准执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民事诉讼部分,按照民事诉讼案件标准收费。反诉案件的收费,可在本诉案件收费的基础上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四、民事诉讼同时涉及财产和非财产关系的,可按较高者计算。
五、代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由律师事务所按不超过标准上限5倍的幅度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认定标准及相关办法由省律师协会另行制定,报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备案。
1.通用认定标准
(一)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一审的案件;
(二)符合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等机关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标准的案件;
(三)引起社会普遍关注、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四)新类型案件;
(五)涉外或涉港、澳、台的案件;
(六)办案机关决定需要其他专业人士参与的案件,但由一般翻译与鉴定人员参与的简易案件除外;
(七)案情复杂、涉及三个以上法律关系的案件;
(八)异地办理(即在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级市行政区划以外办理)的非明显简易的案件;
(九)工作量明显较大的案件;
(十)其他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一致,作为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
2.民事案件具体认定标准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的民事案件
1.在县(市、区)域以上范围内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或被地级市以上媒体、网络以及境外媒体报道引发社会关注的案件;
2.存在政治性、群体性、敏感性因素及其他对社会稳定有较大影响的案件;
3.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一审的案件;
4.涉外或涉港、澳、台的案件。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疑难、复杂的民事案件,但案件明显简易的除外
1.涉及两个以上法律关系或三项以上诉讼请求的案件;
2.一方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案件;
3.任意一方当事人人数在三人以上的民事案件、《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五十五条所规定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等案件;
4.证据繁多的民事案件,包括一方证据在二十件以上或双方证据在三十件以上以及案件事实时间跨度在三年以上的案件;
5.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再审或抗诉案件;
6.与行政法律关系或刑事法律关系有交叉的民事案件;
7.刑事申诉或刑事再审中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8.不在律师事务所所在的地级市行政区划内审理的案件;
9.诉讼过程中未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执行案件和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案件;
10.开庭审理四次以上或一个审理阶段期间超过18个月的案件;
11. 新类型案件以及权属纠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代位权纠纷、撤销权纠纷、招标投标买卖纠纷、拍卖纠纷、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技术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纠纷、保险合同纠纷、海商合同纠纷、信用证纠纷、期货交易纠纷、信托纠纷、经营合同纠纷、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提单纠纷、存单纠纷、承包经营权纠纷、票据证据权益纠纷、股东权纠纷、损害公司权益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海事纠纷;
12.适用特殊程序审理的案件。
六、国内诉讼案件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法律事务的,由律师事务所参照外国或港、澳、台地区律师事务所驻我国代表机构办理同类法律事务的收费标准,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