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闵行区十一次党代会(上海市第十一次党代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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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

  1. 上海市第十一次党代会
  2. 上海市十一次党代会闭幕
  3. 上海市十一次党代会报告
  4. 上海市第十一次党代会公报

上海市第十一次党代会

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于1921年7月23日至31日在上海法租界贝勒路树德里3号(后称望志路106号,现改兴业路76号)和浙江嘉兴南湖召开。出席大会的各地代表共13人。

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鉴于当时党员人数少、地方组织尚不健全,决定暂不成立中央委员会,先建立三人组成的中央局,并选举陈独秀任书记,张国焘为组织主任,李达为宣传主任。党的第一个中央机关由此产生。

纲领决议

中共一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纲领,确定党的名称为“中国共产党”,规定党的纲领是:革命军队必须与无产阶级一起推翻资本家阶级的政权;承认无产阶级专政,直到阶级斗争结束,即直到消灭社会的阶级区分;消灭资本家私有制,没收机器、土地、厂房和半成品等生产资料,归社会公有;联合共产国际。纲领明确提出要把工人、农民和士兵组织起来,并确定党的根本政治目的是实行社会革命。

纲领还包含属于党章性质的一些条文。关于党员条件,规定凡承认本党党纲和政策,并愿成为忠实的党员者,经党员一人介绍,均可接受为党员,但在入党前必须与企图反对本纲领的党派和集团断绝一切联系。新党员入党后为候补党员,接受党组织的考察,考察期满经党员讨论和党组织批准,才能转为正式党员。党纲还规定,在全党建立统一的组织和严格的纪律;地方组织必须接受中央的监督和指导;在党处于秘密状态时,党的重要主张和党员身份应当保守秘密。

《中国共产党第一个纲领》虽然不是正式的党章,但包含了党章的内容,规定了党的名称、性质、任务、纲领、组织和纪律,具有党章的初步体例,实际上起到了党章的作用,为后来党章的制定和完善奠定了基础。

中共一大通过了《关于当前实际工作的决议》,规定党在当前的中心任务,是组织工人阶级,加强对工人的领导,注意在工人和其他劳动人民中发展党员,在反对军阀官僚的斗争中,维护无产阶级的利益。

中国共产党的第一个纲领和第一个决议,充分说明党自诞生之日起就是一个新型的以共产主义为目的、以马克思主义为行动指南的、统一的无产阶级革命的政党,这必然使中国革命的面貌焕然一新。

上海市十一次党代会闭幕

谭少群,,男,1968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硕士,高级经济师、高级工程师,现任福星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福星惠誉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

当选为湖北省第十一、十二届人大代表,湖北省第十一次党代会代表。曾荣获“全国劳动模范”、“湖北省科技创新领军人物”、“中国乡镇企业十大精英”“中华慈善奖”等荣誉称号。

上海市十一次党代会报告

1921年7月23日晚,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在上海法租界望志路106号(今兴业路76号)召开。后代表们分批转移到浙江嘉兴南湖,在一艘游船上召开了最后一天的会议。党的一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的第一个纲领》,纲领如下:

一、本党定名为“中国共产党”。

二、本党的纲领如下:

(1)革命军队必须与无产阶级一起推翻资本家阶级的政权,必须支援工人阶级,直到社会阶级区分消除为止;

(2)承认无产阶级专政,直到阶级斗争结束,即直到消灭社会的阶级区分;

(3)消灭资本家私有制,没收机器、土地、厂房和半成品等生产资料,归社会公有;

(4)联合第三国际。

三、本党承认苏维埃管理制度,把工人、农民和士兵组织起来,并承认党的根本政治目的是实行社会革命;中国共产党彻底断绝与黄色的知识分子阶层及其他类似党派的一切联系。

四、凡承认本党党纲和政策,并愿成为忠实的党员的人,经党员一人介绍,不分性别,不分国籍,均可接收为党员,成为我们的同志。但是在加入我们的队伍之前,必须与那些与我党纲领背道而驰的党派和集团断绝一切联系。

五、接收新党员的手续如下:候补党员必须接受其所在地的委员会的考察,考察期限至少为两个月。考察期满后,经多数党员同意,始得被接收入党。如该地区设有执行委员会,应经执行委员会批准。

六、在党处于秘密状态时,党的重要主张和党员身份应保守秘密。

七、凡有党员五人以上的地方,应成立委员会。

八、委员会的成员经当地委员会书记介绍,可转到另一个地方的委员会。

九、凡是党员不超过十人的地方委员会,应设书记一人;超过十人的应设财务委员、组织委员和宣传委员各一人;超过三十人的,应从委员会的委员中选出一个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的章程另订。

十、工人、农民、士兵和学生的地方组织中党员人数很多时,可派他们到其他地区去工作,但是一定要受地方执行委员会的最严格的监督。

上海市第十一次党代会公报

1972年上海公报的主要内容

大概是:

“双方同意,各国不论社会制度如何,都应根据尊重各国主权和领土完整、不侵犯别国、不干涉别国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原则来处理国与国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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